美国反倾销,反倾销是说对外国在本国市场上的商品进行抵制,一般采用的措施是征收关税,在增收附加税,使得它廉价出售就赔本。倾销是国家之间的行为。一般认为一个国家恶意向另一个国家出口大量某种商品(低于成本价),以达到摧毁目标国家产业或占领目标国家市场的目的。
所谓反倾销是指比如当一个本国人看到某个外国进口产品的价格极低远低于本国产品的价格,而且低得离谱,怀疑低于成本价时那么生产该产品的国内企业就会像商务部商务部一样,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理想情况下)进行一系列的调查,然后判断这个外国是否恶意将商品价格降低到成本价以下来进行反倾销调查。如果它真的低于成本价而不是竞争优势,它将采取反倾销措施,比如将征收惩罚性关税(提高从该国进口的此类商品的价格)。
如今,反倾销调查往往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为了保护某个产业一些国家对以低价向该国出口产品的国家发起反倾销调查。奇怪的是虽然这在很多情况下是竞争优势但反倾销调查居然通过了,然后出口国又莫名其妙地被征收惩罚性关税。一般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受到“反倾销”的国家会进行报复。
此外,许多国家将反倾销视为一种政治手段不仅仅是为了维护贸易公平。比如的一些国家认为中国以太低的价格使用劳动力。虽然它没有将销售产品的价格降低到成本价以下但它使用了不公平的竞争手段来降低成本(如故意‘剥削’劳动力)。因此,它认为从中国出口到该国的货物是倾销,并征收惩罚性关税。
例如,根据美国政府的规定,当到岸价格低于出厂价时,外国商品被视为倾销,并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WTO 《反倾销协议》规定,一个成员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第一,确定倾销存在的事实;第二,它确定已经造成了国内的产业实质性损害或威胁,或对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第三,确定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倾销的定义,如果一种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被认为是倾销。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的差额称为倾销幅度。因此,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将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果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正常价格往往由第三国同类产品的出口价格来确认。
与发起反补贴调查不同,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发起反倾销调查之前没有义务与有关成员进行磋商;在审查倾销对产业,国内的影响时,有必要考虑和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得超过进口价格的2%。反倾销产品的进口量不超过同类产品进口量的3%,这是可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度。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金额可以等于或者低于倾销幅度。
虽然反倾销调查尚未结束,但受害成员可以在倾销和倾销造成的损害已经初步裁定,并且倾销在调查期间将继续造成损害,并且有关各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机会提供信息和发表意见的前提下,采取临时措施。
另一个补救办法是价格承诺。出口商自愿作出满意的修改价格承诺或者以倾销价格停止出口的,调查程序可以中止或者终止,有关部门不予采取临时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成员国政府应在收到受倾销产品损害的国内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启动反倾销调查。调查的启动必须通知所有相关方。它们包括出口商、出口商或外国生产商的成员国政府、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贸易协会、进口国类似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贸易协会等。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倾销的存在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者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低于最低限度的,应当终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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