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1号店是什么意思?带你了解1号店发展历程。提到中国的电商平台,大家会想到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而曾经红极一时的1号店似乎已经渐渐淡出了大家的视野。今年,1号店运营主体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定提前解散并依法成立清算组。尽管如此,难逃清算命运的1号店,也曾跟抢注商标者“干过架”,夺回了属于自己的商标。
被收购的1号店曾夺回商标
据了解,1号店于2008年7月正式上线,总部位于上海,是国内首家网上超市。2017年9月,1号店向POP和自营平台商家发布通知称,将与京东实现联合采购,并在10月8日全平台停止服务协议。曾有相关人士指出,被京东收购代表着1号店的时代已经开始落幕。而在同一年里,1号店其实还从抢注者手中夺回了属于自己的第16325862号“1号店yhd.com”商标。
第16325862号“1号店yhd.com”商标由广州淘信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17年8月7日,商品服务类型包括组织表演(演出);流动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家教服务;票务代理服务(娱乐);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动物训练;经营彩票;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等。
2017年9月13日,新岗岭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那新岗岭有限公司与1号店是什么关系?据企查查显示,1号店所属的公司为上海益实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08年3月14日成立,目前为存续状态,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为上海益实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控股企业。而2007年7月24日成立的新岗岭有限公司实际上是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控股企业。
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要理由如下:
1、申请人“1号店”系列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使用、注册,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申请人“1号店”系列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与申请人之间具有唯一的对应关系。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820134号“1号店yhd.com”商标、第6648358号“1号店The Store”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并存,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很强的主观恶意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并产生众多不良后果。
4、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此外,在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所有的“1号店yhd.com”、“1号店The Store”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并且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九十多件商标,其中包括“微博搞笑排行榜”、“神庙逃亡”、“饿了么”等等。商评委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最终,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6325862号“1号店yhd.com”商标的申请人广州淘信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曾申请了九十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这家公司到底是什么来头?
笔者专门去查询了相关信息,据企查查数据显示,该公司于2011年1月24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目前为在营业状态。其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软件零售;软件批发;计算机零售;计算机批发;计算机零配件零售;计算机零配件批发。
显然,这家名不见经传的广州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领域为计算机软件等等,而该公司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注册第16325862号“1号店yhd.com”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家教服务、组织表演(演出)、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上,似乎就有点勉强了。
不过,只有你想不到,没有别人做不到。该公司名下其实还有除了“1号店”之外更多的“知名”商标。
该公司曾先后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九十多件商标,例如什么“花呗”、“滴滴出行”、“猪兼强”、“韩后”、“电脑管家”“昵图网”、“芝麻信用”、“微博搞笑排行榜”、“糗事百科”、“我们爱讲冷笑话”、“WECHAT”…
相信大家对其中的很多商标名称也都耳熟能详,而这些与这家公司实际上并没有多大的联系,这简直是肉眼可见的事实。可该公司仍“孜孜不倦”地申请了众多,可真是商标界的“海王”了。
结语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曾发布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规定中提到:“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依法驳回,不予公告。”所以笔者在此提醒这些“抢注商标”者,制止囤积商标行为早已在行动,不要抱有侥幸去做恶意抢注商标索要高价的美梦。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用户上传并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请自行甄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liaycn@163.com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the site,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